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那么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在實行商標注冊制的國家,商標專用權是按照注冊原則通過注冊而取得的,注冊的有效期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所以時間性是商標專用權的特點之一。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商標經商標注冊機關核準后,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法定期間又稱為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后,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并使之得到法律保護,則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注冊續展。如果不發生導致商標撤銷的訴訟,商標注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將注冊商標無限期地保護下去。在這一點上,商標權不同于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各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也有少數國家規定注冊商標無限期有效。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我國在不同時期做過不同規定。在1950年頒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中規定:“商標從注冊之日起,注冊人即取得專用權,專用權的期限為二十年。”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自核準之日起至企業申請撤銷時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則上以注冊人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確定,按外國商標在其本國注冊實際有效期計算。該商標在其本國注冊有效期為幾年,在我國也是幾年,如果該商標在其本國已注冊若干年,該商標在我國的實際有效期應是該國規定的有效期再扣除已注冊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國失效的時間與我國的有效期一致。